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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网讯 7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居民张某群因酒驾被县公安局裁决执行行政拘留3天处罚后,对其“二次酒驾”行为懊悔不已,因为他还要接受另两项处罚决定:经市公安交管局裁决,对其同时执行行政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7月6日22时25分,张某群饮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郧西县土门镇往郧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郧西县环城北路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郧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长刘建设带领交警一中队指导员王生伟等人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张某群进行检测,检测出张某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100ml。经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查明张某群在2015年7月9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西交警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之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7月19日,郧西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某群因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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