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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日报) 记者李平 实习生黄锐 柯希轩报道: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发生,7月14日,市政府办印发《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集体聚餐活动,实行双报告和分类指导制度。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提前3天填写《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报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申报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食品采购清单、聚餐菜谱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接到报告后,发放《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将报告材料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向举办者和承办者告知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注意事项。聚餐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聚餐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聚餐人数500人以上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体检合格的流动厨师发放健康证,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该办法对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不按规定登记报告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对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由乡镇、街办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乡镇、街办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实行党政同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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