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法院依法审理14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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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21:0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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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郧西法院依法审理柯某等14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因部分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本案不公开审理。

  2015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但某受郧西县万通客运公司上津客运站委派,带领一辆大巴车前往郧西县六郎乡运送外出农民工并收取劳务费,为争夺农民工客运市场,被告人陈某、柯某驾驶轿车将但某带领的大巴车拦停,并伙同被告人柯某某、晋某、王某、张某等人对但某实施殴打,但某报警后,警察到达之前,柯某某驾驶车辆载晋某返回现场再次对但某实施了殴打。后但某电话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但某某。但某某认为儿子被人欺负,遂召集三个人准备了4根木棒和一把刀具预备打架时使用。后但某某驾驶轿车赶往六郎乡,在六郎乡集镇与但某会面。但某某走后,其堂弟但某甲为防止但某某与对方发生冲突,便驾车载朋友李某、夏某紧随其后。
  在此期间,陈某了解到但某某要来六郎,担心双方可能发生斗殴,便驾驶柯某的车外出购买了5根木棒。但某某一方与柯某一方会面后,双方各持刀具和木棒进行了对打,并将车辆砸坏。打斗过程中,但某某将柯某某面部打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某某、陈某也在打斗中受伤。柯某持砍刀将但某头部砍伤,致但某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伴脑硬膜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柯某、陈某、但某某的车辆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此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因被告人相互斗殴而案发,在当地影响较大。郧西法院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此次庭审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庭审警务保障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由市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罗德贤任总指挥,申请市中院法警支队分别从市中院、茅箭区法院、郧阳区法院抽调15名法警,及郧西法院5名法警执行押解、值庭任务。同时从郧西县公安局协调10名特警负责庭外应急处置。在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努力下,此次庭审从上午8:30持续到晚上7:00,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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