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郧西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12月29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王某(男,31岁,羊尾镇莲花池村3组人)、王某(男,57岁,羊尾镇板桥村6组人)分别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12月21日15时40分,王某驾驶鄂 CN8351小型轿车由郧西县将军河大桥往夹河集镇方向行驶,行至郧西县羊景路75KM(羊尾镇供销社门前)路段处时,王太亮临时停车待行,王某驾驶鄂CFV776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许晓琴)同向跟随其后超车时,王太亮开驾驶室左门瞬间,车门左下角与许晓琴右脚相挂,造成许晓琴受伤,无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王某某两人相互指责无果。随后,王某打电话向郧西交警二中队报警要求处理。郧西交警二中队中队长陈志友、民警刘存乐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王某某两人均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将两人带至羊尾镇卫生院抽血。12月22日,送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王太亮酒精含量为373mg/100ml、王永喜酒精含量为370mg/100ml,认定王太亮、王永喜两人均属酒后驾驶。王某、王某某两人不仅同时要受到2000元重罚,记12分,而且该两人的驾驶证还将被暂扣6个月,并均要承担伤者许晓琴全额医药费赔偿。
目前,上述两起“酒驾”案正在办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