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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人民法院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郧西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通告
为提高处理信访问题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建设“平安郧西”、“法治郧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鄂公通[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政府门口、信访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静坐、躺卧,或者将老幼病残人员带至围堵单位大门,经劝说无效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政府门口和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经劝说无效的;
3、在政府门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草纸等,经劝说无效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在政府、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秩序的。
二、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除第4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信访过程中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占用信访部门、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2、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被认定为无理访,为制造影响或发泄不满情绪,仍进京到敏感地区及重要会议等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的;
3、在政府门前、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尸体,不听劝阻的;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进入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公共交通工具的;
5、信访过程中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郧西县人民法院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郧西县公安局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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