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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状 原告:朱燕,女、汉族,1990年5月16日生,系丹江口市人,现为郧阳师专在校学生。 被告:丹江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吉喆,住所地:丹江口市新巷大道,联系电话5239500。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管理区域内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以罚代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原告自丹江口郧阳师专校区乘坐第三人张勇驾驶的小轿车前往十堰市(非法营运车辆)。当第三人驾驶的小轿车行驶到汉十高速公路土关亚路段突发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颈椎断裂造成神经系统损伤、6根肋骨骨折,大小腿多处骨折,胳膊骨折,肺部大量出血当时昏迷不醒。经过十堰市人民医院的抢救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过130多天时间的治疗原告现伤情基本稳定。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被告是国家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主体,对区域内营运车辆疏忽管理,而在对丹江口营运车辆仅批准了41辆准于营运,无法满足人民的出行需要,因此滋生了100多辆非法营运车辆。同时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在对非法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采取的是以罚代管的行为。最终导致丹江口市客运市场混乱,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 事故发生后《十堰电视台》“新闻观察”、“法在身边”,《湖北广播电台》“焦点关注”,《十堰日报》、《十堰晚报》,《楚天都市报》多次以“黑车拉客何时休”, “黑的之祸”等主题多次报道第一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以及全国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并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同时该事故得到了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高度关注,并批示有关部门给予救助。 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区域内营运车辆疏忽管理并实施以罚代管、因此滋生了100多辆非法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更是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原则,无视原告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行政违法。 此致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燕 2010年 10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