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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0.36被郧西警察带走“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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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0:37:37 | 只看该作者
很想看看他发的帖子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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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0:44: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虎 于 2010-3-1 00: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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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0:48:56 | 只看该作者
谁能提供一篇036发过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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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1:50:05 | 只看该作者
谁能提供一篇036发过的帖子?
老虎 发表于 2010-3-1 00:48



郧西论坛帖子 http://wwwyunxinet/bbs/search  sc&searchsubmit=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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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5:44:40 | 只看该作者
陈永刚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
2010年1月20日、2月21日,郧西县土门镇居民陈永刚以网名“零点三六”先后在《车城网友论坛》捏造事实并附照片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永刚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的违法行为,郧西县公安局现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八日。

郧西县公安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我想去拈花惹草,可惜都被他们拔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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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7:02:07 | 只看该作者
谁能提供一篇036发过的帖子?
老虎 发表于 2010-3-1 00:48


http://wwwyunxinet/bbs/thread-31044-1-2html
http://wwwyunxinet/bbs/viewthrea ... ghlight=&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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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7:04:10 | 只看该作者
YUYN 就是 0。36
世界上最了不起的不是有钱人 而是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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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8:03:45 | 只看该作者
036(UID: 1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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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了不起的不是有钱人 而是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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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1:15: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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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0:49:54 | 只看该作者
 刑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低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一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本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诽谤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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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1:22:27 | 只看该作者
貌似很强大
时势造成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使得一个平庸而可笑的人物有可能扮演了英雄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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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1:35:00 | 只看该作者
前任书记县长被人在网上发了那多帖子,是真是假还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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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2:36:54 | 只看该作者
陈先生太唯物了,不相信神话,上帝存不存在,管他干啥呢,应该相信牛郎织女是真的。拘留几天无所谓,关键要醒悟,不要惹恼了神仙,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王母娘娘心肠虽没菩萨软,只要给玉皇吹吹枕头风,玉帝也喜欢听奉承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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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4:11: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确认密码 于 2010-3-2 14:28 编辑
 刑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三秋十里 发表于 2010-3-2 10:49



    你列举的是刑事罪名,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036是被“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要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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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4:23: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确认密码 于 2010-3-2 14:35 编辑
陈永刚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
陈永刚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
2010年1月20日、2月21日,郧西县土门镇居民陈永刚以网名“零点三六”先后在《车城网友论坛》捏造事实并附照片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永刚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的违法行为,郧西县公安局现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八日。

郧西县公安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乞丐之子 发表于 2010-3-1 15:44



   

时间确凿:1月20日、21日  (036发了数千条帖子攻击郧西,为什么郧西警方敢于凭借这两日的帖子拘留他?因此,可以肯定,本次事件起因是036确实发表了公然诽谤侮辱的帖子。虽这两日的帖子内容我们已经无从可知,但警方肯定保留有证据。否则,也不敢冒着各种风险,跨县追捕。)

法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法条明确,不是援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

性质:根据相关措施,可以认为郧西警方是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或逮捕;036是诽谤违法,而不是诽谤犯罪。(定性准确)

结论:036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警方正确运用法律,依法适度处理。奉劝036及其朋友们学法懂法,自我反省,不要再节外生枝,把正常的违法处理看成是政治事件,制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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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4:25:46 | 只看该作者
毛病、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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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4:31:19 | 只看该作者
公民们 差不多都 懂法,只是无法去执法现 在那么多的人在网上被诽谤,怎么没见公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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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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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4:54: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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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有你 发表于 2010-3-1 18:03


你厉害,这都被你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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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6:07: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秋十里 于 2010-3-2 16:09 编辑

既然说攻击郧西,那么郧西不是 自然人,这与四十二条二款中诽谤他人,有点自相矛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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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不走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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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1:32: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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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有你 发表于 2010-3-1 18:03


还真有你的,这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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