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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6日,我院在执行郧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原郧西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詹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件中,副院长刘斌利用周末休息日亲自到现场组织双方协调,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且被执行人詹某多年长期上访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有力维护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郧西大道北端东侧的东大仓系原县商业学校和郧西县百货化公司等五公司的房地产,我县国企改制后该处房地产作为国有资产移交给郧西县国资局管理,詹某的房屋位于上述房屋的西侧。1994年8月18日,郧西县土地管理局给詹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8年11月18日,郧西县人民政府给郧西县国资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调查土地使用权登记表、宗地界址调查情况表明,县国资局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西、南侧与詹某土地边界相邻且詹某现居房屋以北的空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县国资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期间郧西县政府、县国土局针对该土地存在重复登记的问题注销了2008年颁发给郧西县国资局的土地使用证且重新勘察、登记发证,对争议的空场做了处理,但詹某仍在空场放置盆景致使郧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无法正常施工。
2012年2月,郧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詹某移除摆放在空场范围内的盆景以排除对原告郧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的妨碍。2013年6月25日,詹某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30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底,詹某不服中院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自2013年以来,詹某先后多次到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市、省越级上访,有关领导多次批示要依法办理。2013年12月5日,郧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案发现场在县城闹市区,为维护和谐稳定,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刘斌、执行局局长李少峰及案件承办人先后数次到争议现场向被执行人作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工作,同时表明了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工作中的立场和态度。2014年4月26日,本是礼拜天休息时间,为巩固之前的工作成果,副院长刘斌决定礼拜天加班并亲自到现场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詹某当场安排车辆将盆景移除并承诺不再阻拦对方建设施工。
该案的成功执行,是法院领导重视执行工作、共同做好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的结果,化解了执行难案并有效地扼制信访的继续发生,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维护了shehui的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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