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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讼 状 原告:十堰市青天农民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修康,地址十堰市柳林路23号,联系电话:8885010。 被告,魏巍,系郧西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联系电话622713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湖北卫视》和《楚天都市报》公开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农民工维权服务机构。成立两年来为我市农民工在普法宣传、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得到了《农村新报》、《工友》、《楚天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宣传介绍在农民工心目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被告在2009年8月10日,在《中国郧西》网发表的以“误信中介维权难、跨省援助显真情”为标题的文章和在十堰市政协三届六次会议提交的“工商登记的法律服务企业必须规范”建议,该建议已经以被告作为第一提案人的身份于2010年1月17日发表在《十堰政协提案网》上。被告所发表的文章和建议严重歪曲事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郧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十堰市青天农民工服务中心 2010年3月9日 附件:原河南省法学会会员刘治成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服务企业必须规范”的质疑。 质疑魏巍《工商登记的法律服务企业为农民工维权必须规范》提案
提案称: “十堰的法律服务市场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服务机构,就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公司性质的各种法律服务公司或服务中心。这种新的法律服务企业的出现,扰乱了十堰市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使得许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质疑: 正如提案所指出的,这种新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出现是由于法律、法规已经允许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这是民主和法治的进步。提案称其“扰乱了十堰市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跟说改革开放扰乱了计划经济一样。“使得许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之说,更是荒唐:除了原来的维权力量之外,农民工在维权方面又多了一个方面军。怎么就无法保障了?照提案人说来,这法律法规都改变错了? 提案称: 我们拿律师事务所和这类法律服务公司做一个简单的对比,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搅局”的现象。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公司对比有5点不同: 质疑:“搅局”之说,实在荒唐!照此说来,一家饭店附近又开了一家,一个超市附近又开了一家,就都是“搅局”了? 提案称:
1、性质不同: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法律服务公司是营利性企业。
质疑: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公司都是营利的! 提案称: 2、准入门槛不同:律师从业必须拥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经过实习期方可单独执业;法律服务公司从业则无需学历和经历,公司应聘即可。 质疑: 门槛的高低跟实际的法律服务能力与效果,没有必然的绝对的联系。出行在外的人不仅需要住五星级酒店,也需要住小旅店。 提案称:
3、收费标准不同:律师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服务公司则为商业运作,收费标准自定。
质疑: 律师收费也允许双方协商。商业运作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自由。 提案称:
4、管理模式不同: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管理,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双重管理;法律服务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管理,属于企业化运作,归工商局管理。
质疑: 不是同样是在法律规范之内吗? 提案称: 5、监管机制不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律协和司法局会视情节轻重程度做出通告批评直至停止执业的各种处罚,并可责令律师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障;法律服务公司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则在注册资金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这个范围公司即可宣告破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质疑: 比起律协和司法局来,工商局更不会庇护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过错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更容易得到赔偿。 而且公民代理人缺少律师的包装,更少欺骗性,损害委托人的情形更少。 提案称: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这种由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法律服务机构由于准入门槛低,收益大,风险小,使得这类机构的人员构成良莠不齐,法律服务能力参差不齐,近两年市工商局和市司法局接到多起类似的投诉,大都为这类机构人员所为。 质疑: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良莠不齐,不见时时在整顿吗?现在被举报控告的腐败分子多为共产党员,你能不让共产党员工作吗? 提案称: 这种混乱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十堰市的法律服务市场,也严重影响了为农民工维权。为农民工维权是一项严肃神圣的工作,广大农民工朋友出现劳务纠纷后一般首选劳动仲裁(由劳动部门负责,时间短,效果明显);其次选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针对家庭困难打不起官司的人群提供无偿义务法律服务);最后才会请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诉讼。法律服务公司出现后,一些农民工听信法律服务公司的宣传,请其维权,结果由于能力有限,经验不足而败诉,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质疑: 选择由谁提供服务,如到哪个商场买商品一样,可以完全由当事人选择,提案人并不一定比当事人聪明。律师事务所跟法律服务公司一样在宣传,为什么当事人就听信法律公司的宣传而不相信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呢? 提案称: 例如:一家注册名叫“十堰青天农民工服务中心”的机构,在2008年6月到陕西韩城以“十堰青天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的名义为30余名十堰农民工维权,结果过了两个月仍无结果,不得不向十堰政府求援,最后还是家乡政府派出工作组才为农民工讨回了公道。但是由于错过了最佳收集证据的时间,使得30余名农民工多受了两个月的罪,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清理整顿十堰法律服务市场势在必行,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法律服务企业为农民工维权必须规范。 质疑: 据说“青天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赴韩城时就持了当地政府的信,并没有阻挡政府派工作组帮助农民工讨公道, 而政府在“青天”找记者报道以后才去。在政府去之前,“青天”已经帮助一部分农民工解决了赔偿问题,在政府工作组回来之后,青天又做了一些工作,怎么打了胜仗要斩了先行官才显元帅之功? 提案称: 三、建议和意见
1、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工在出现劳务纠纷后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维权。 质疑:脱裤子放屁! 提案称: 2、由相关部门出台规定,对开展法律服务的机构必须设定准入标准,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方能执业,为民办实事不一定要等上级的规定出台后才开始实施,十堰市针对自己的城市特点完全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 质疑: 十堰市没有权利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案称:
3、对工商注册的法律服务类企业的经营范围予以规范和界定。如前所述的“十堰青天农民工服务中心”准予登记的经营项目有一项是“为农民工维权”,这个项目内涵和外延都过于笼统,不具体,给人一种莫衷一是的感觉,应当予以明确界定为哪些和哪方面权益进行维权。
质疑: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公民的自由。 提案称:
4、由市司法局和市工商局联合进行市场清理整顿,对一些冒充维权机构对农民工进行维权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制裁和打击,对于冒充法律援助机构之名诈取财物之名的机构更要予以打击和取缔。
质疑:一副反民主的嘴脸!帮助农民工维权是每一个有能力的人的权利,不需要冒充。制裁、打击、取缔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