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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公安局联合县国土资源局,依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功破获一起涉案价值15余万元的非法开采挖掘绿松石矿案件,一举抓获并刑拘王某等9人,有力打击了盗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
非法窃取,秘密盗挖影响恶劣 2016年5月份,眼见当下绿松石价格不断攀升,郧西县涧池乡下营村村民王某等9人红了眼,在长期觊觎涧池乡深山的绿松石矿产资源,又苦于没有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秘密谋划,合伙凑钱购买了发电机、电镐等工具,跟护矿巡查人员玩起了猫抓老鼠的躲避战。仅2016年,就先后10余次偷偷采挖绿松石。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该9人私自破坏山体原貌,挖出数公斤绿松石原石料后,带回存在王某家中,准备伺机卖出。其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部门联动,巧用新法规促侦破 接到警情后,郧西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指令治安大队配合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工作专班展开调查。通过广泛的群众摸排及细致的现场勘察,查获王少某等9人非法开采的29.5公斤绿松石原矿,并进行登记保存以备送检鉴定。
经与郧西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研讨协商,依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初次直接采用县级物价部门价值鉴定结论,不再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极大缩短了鉴定周期,减少了办案流程,加快了案件侦破进度。
固定证据,规范整治矿山秩序 经过两个多月的连续侦查,办案人员先后走访当地群众30余户,调查取证材料90余份,无数次前往涧池乡各村开展调查工作,在郧西县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下,成功固定王某等9人盗挖绿松石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证据。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根据收集的相关线索,对全县矿山开采秩序开展了进一步的梳理,从源头杜绝国土资源流失。据悉,这是全省首例运用最新司法解释查处的涉国土刑事案件,对相关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的办理和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详细案例。
2017年3月24日,郧西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等9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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