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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晚报)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李凯 报道: 记者16日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市政府办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10月1日起,再次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作出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3600元/年(即300元/月),提高至4500元/年(即375元/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820元/年(即235元/月),提高至3840元/年(即320元/月)。 此次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480元/年(即540元/月),统一提高至7200元/年(即600元/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400元/年(即450元/月),统一提高至6000元/年(即500元/月)。 此外,全市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9600元/年(即800元/月);分散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年(即500元/月)。 据悉,新的保障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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