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骗领身份证与他人结婚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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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7:3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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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郧西观音镇女子林某华为了与他人结婚,通过骗领身份证的方式领取了结婚证,最终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06年,林某华为了早日与郧西县城关镇男子周某某结婚,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冒用城关镇居民林某焕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了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一直使用至今。

  2016年8月16日,林某华骗领的身份证即将过期,遂再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来到郧西县公安局观音派出所,准备换领新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被细心的民警当场查获。

  日前,郧西县公安局观音派出所报经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对林某华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10月22日,观音镇女子彭某玉来到观音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称因户籍照片与自己头像不一致需要更改。民警询问其原因时,彭某玉言辞闪烁。后经过民警查询,彭某玉的人口信息照片是她嫂子黄某菊于2010年采录的照片。

  经调查了解,2010年,彭某玉的嫂子黄某菊为了进工厂打工,经彭某玉的同意后,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由于人口信息具有关联性,黄某菊冒用了彭某玉的照片,便导致彭某玉无法正常办理户籍业务,并且二人都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或者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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