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郧西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刘虎)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未按程序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仍不以为然。更令人担忧的是,养殖场还建在居民饮用水源附近,而且未采取任何防污措施。
10月1日,记者从郧西县公安局获悉,9月30日,该局开出全县首张环保行政拘留罚单,违法行为人江某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5年6月,郧西县土门镇江某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在土门镇某村建设规模化养鸡场并经营。今年4月19日,该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江某正在扩建鸡舍,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然而,江某对此毫不理会,拒不执行。6月,环保执法人员发现养鸡场在被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继续进行扩建。而且,现已投入使用。
由于该养鸡场建设在居民饮用水源附近且未采取任何防污措施,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9月,该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该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郧西县首起未批先建行政拘留案件,江某也成为该县首名因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建后拒不执行受到行政拘留的当事人。
郧西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环保法实施之前,对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只能由环保部门进行经济处罚,但要经过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并给予企业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时间,对法院判决后或过了三个月仍不执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时一个案件办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结果对企业的罚款也不会让企业“肉疼”,根本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实质性的惩戒效果。环保执法面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窘境。
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可以将未按要求停止建设的违法企业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利,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促使违法者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