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刘存柱同志限期返回单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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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21:3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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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存柱,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身份证号42262319691128453X,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因你个人原因长期离岗,经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方联系你本人及家属要求你归队上班,但一直无法联络到位,目前仍处于失联状态,已严重违反了《gwy法》有关规定。
    现通过公告方式再次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返回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返回,单位将按组织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你予以辞退。
    特此公告
    郧西县公安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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