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钻噪声致耳聋 郧西男子获赔13万元

[复制链接] 0
回复
259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32

主题

155

帖子

155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1

积分
155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7-15 21:3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郧西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李尚群 报道:风钻的噪声导致矿工耳聋,矿方却拒绝按照工伤赔偿。7月9日,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在郧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郧西某金矿支付耳聋矿工13万元损害赔偿后,双方握手言和。41岁的陕西籍农民工赵某2012年8月在郧西县某金矿井下作业时,因矿井里风钻的噪音过大导致耳聋,经郧西县人力资源和shehui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之后,赵某找到矿方索要15万元经济赔偿,遭到拒绝。矿方的理由是,此前已将该矿承包给包工头程某经营,而赵某是程某在承包经营期间雇请的工人,与该矿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矿方认为他们没有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双方协商未果,走上法庭。
法庭上,矿方提出,当初将此矿承包给程某时,合同中约定“所有安全事故由程某承担”。而程某在法庭上自我辩护,称自己不是用人单位,无资格、无能力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待遇。
法院随后审理查明,该金矿是将采矿工程发包给了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程某,而程某聘用赵某到该矿从事采矿工作,赵某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shehui保险,工资由程某支付。因工作中遭风钻噪音的侵害,导致赵某听力受损,经鉴定工伤伤残程度为五级。
最终,法院主持双方调解,金矿同意一次性支付赵某13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为工人受伤埋单”,这是依据原劳动和shehui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的规定作出的。该规定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郧西论坛微信公众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