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发布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公告,这些行为涉嫌违法,将被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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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10:1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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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8月份以来,全国已有19省(市)发生68起非洲猪瘟疫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以高热、出血、高死亡率为特征。

病毒可在猪肉、泔水中长时间存活,猪感染后终身带毒排毒,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和特效药物。该病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

为切实做好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9日零时起,严禁县外生猪及猪肉制品流入县内,严禁县内生猪及猪肉制品流入县外,一旦发现,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惩处。

二、严禁使用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三、加强养猪场管理。养猪场要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养猪场及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发现生猪有疑似症状或急病急死情况的,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出售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强化运输环节管控。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渗漏措施。运输过程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其尸体及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装载前、卸载后应对车辆彻底清洗消毒。

五、加大对定点屠宰厂(点)监管。进厂(点)生猪必须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不全的生猪。

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一经发现,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六、市民可放心食用经过检疫(检验)合格上市的猪肉和产品。

七、严禁利用非洲猪瘟疫情造谣传谣。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不得阻碍他人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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