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依规申报财产的下列被执行人(含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其进行相应信用惩戒,特此公告。
本院公告的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含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高铁、列车软卧、动车一等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
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
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银行贷款及招投标(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以上被执行人(含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行为予以举报,经核实后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院执行局电话0719-6230513/6226717/6226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