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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了帮助广大营改增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范围确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2016年4月20日前通过上门或电话方式与试点纳税人联系,逐户采集核定相关情况,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确认纳入试点范围事项。
二、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范围时一并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三、税控设备
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发票申领
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按时使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范围确认的基础上,根据原营业税申报收入状况,已预先核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版本种类和基本用量,无需另行办理手续。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版本和用量。
五、纳税申报
自2016年5月1日(所属期)起,除另行规定外,试点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六、培训辅导
国税机关将按照最新政策开展相关辅导培训,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分期分批参加。
未尽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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