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城管违规向个体工商收户外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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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22:3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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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郧西大道开一小店,今天家里打电话说城管要收广告费,必须在17号前去交,否则要处罚,要我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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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2:58:54 | 只看该作者
  本报的连续报道刊出后,读者们提出最多的疑问是,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盐城一位从事广告研究几十年的资深人士,他向记者点出了其中的本质和根源。



  据了解,目前盐城广告业发展迅猛,外地的投资商在盐城地区遍地开花,他们在广告方面也为盐城的广告行业作出了很大的成绩。记者从盐城市广告协会获悉,截至目前,在盐城地区从事广告业的人数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纳税金额有好几百万,给该地区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为地方财政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可是盐城的广告业还是很薄弱,因为资金的限制和缺乏,许多广告公司还只是家庭作坊似的,大的广告公司还很少。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大量收费,影响了广告公司的发展和壮大。”盐城一广告界资深人士称,目前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收取的费用肯定是不合理的,更谈不上合法。在国家有关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都不能找到城管部门介入户外广告收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各级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合法管理者;同时,在广告的方位、安全设置以及日常的管理也是应该由工商、城建、交通以及市容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最后按各自的职能进行有效的分权管理,而不是由某一个部门进行所谓的“综合管理”。他强调,“如果分权不明确,势必会造成管理过程中出现执法混乱,更会纵容有关部门按照自己的利益意志处理相关事件。”

  这位人士还告诉记者,在收取户外广告的费用问题上城管部门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在公共、集体和个人所拥有房屋产权上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该有所区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位应该由政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面向社会进行拍卖,而个人、集体的建筑物广告位应该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自行决定,因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支配权是一个相连的整体,城管等相关部门无权利用行政权利强迫对方出让自己支配广告位的权利。

  在谈到城管部门收取户外广告费用是否有“乱收费”之嫌时,他指出:“地方性行政收费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颁布相关收费许可法规的,而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表示地方城管部门可以收取户外广告的费用。地方政府部门是没有任何权利自行收费的,这是典型的乱收费,属于‘三乱’之列。”

  记者致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法学专家,请他发表看法,该专家表示,在高速路边设置户外广告城管部门无权管理,因为它不属于城市的范围,江苏的南京、苏州等城市都没有对高速路边收取户外广告费用,城管部门只能在市区范围内有行政执法权,高速路边应该归国土、交通等部门以及所在的乡村集体共同商讨进行管理。

  “目前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对有关物、人的惩罚的权利,它只是一种地方行政收费行为,如果是故意利用行政权利侵犯了有关物、人的利益,城管部门要负法律责任。”该专家补充道。

  盐城市政府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广告业很多从业人员曾到市政府上访,为此盐城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收费行为也停了几年,但现在仍在收费,“‘市五次党代会’刚刚落幕,会上提出了要不断优化盐城的投资软环境,可是个别部门却和党代会的精神背道而驰,这是在优化盐城地区的投资软环境吗?这些乱收费的行为是在让投资者放弃盐城。广告业主和广告商的利益就这样被少数部门,甚至少数人给阻断了。”该人士不无担忧地说。

  见习记者 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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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3:13:16 | 只看该作者
对建设局城管收取个体工商门面招牌广告的费用是否合法,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城管部门在收取个人、集体、单位的户外广告费用问题上,存在违法和侵权的嫌疑,而利益相关人却被蒙在鼓里。
  在从事经营的广大个体工商户那里得知,他们在自己的店面设置户外广告牌时,城管部门的确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先要审核广告的内容,然后再收取几十元几百元不等的费用。”记者问如果广告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一致时是否也要缴费用,该个体户表示:没有什么区别,都要收费。
  就城管部门收取门牌广告牌费用是否合法的问题,个体户回答说:“不知道,合不合法不好说,但有点乱收费,而且收费太高,甚至高出制作广告牌的费用很多,城管还说有什么物价局的文件,分是真的,那么物价局也是乱定价,可是不交他们就要拆牌子,有点野蛮,不讲情理,不讲人权和物权法,可是我们做生意的总得图个安稳的经营环境吧(试问这种环境是真正的安稳吗?),所以往往是交钱的,可这钱交得心里不愿呀!”
  采访中,市区不少沿街门面店的业主向记者反映,城管部门在各个地段收费标准上很不一致,有的收几十,有的收几百,而有点“关系”的,根本就不用缴费。“他们在收费的标准上根本就没有统一,像小孩子玩家家,可以讨价还价,一点严肃性也没有。”一位个体户说。
  某银行分行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在门面上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的时候和城管部门发生了一些误会。“我们在银行的门面外面设置自己的名称标识,可城管的工作人员却对我们说,广告标识颜色不符合审批的标准。我们真的是‘无话可说’,我行的广告标识颜色是全国统一,他们竟然说不符合标准,玩笑真是开大了。后来经过耐心解释,城管才作罢。”
  就上面所提的城管收取户外广告牌费用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法学专家认为,不动产的所有者应该享有不动产所附带的权利,谁的物谁收益,私有产权属于目前刚刚实施的《物权法》范畴,城管部门不能简单、粗暴地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更何况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经营的门面上挂个招牌完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城管为什么要强制性的去收取他们的钱呢,他们的店牌做得漂漂亮亮、个有特色的,这又没对相关建筑带来危险性,也没对环境构成污染。
  一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告诉记者,城管部门把应该收费的和不应该收费的混为一谈,蒙蔽那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且还在相关的部门和行业之间打擦边球。“在对收取个人、集体、单位户外广告费的问题上,更是以一种行政权利来强加于人,这是违法、侵权行为。大多数的人对此还不是很了解,他们认为只要交一点钱,可以做生意就行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从法律上来思考过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他还认为,产权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只要不影响城市的美观、整洁,城管部门就无权干涉。律师事务所主任提醒广告业人士和个体工商户说,应该向有关部门要求就收取广告费用问题,建立听证机制,规范城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由此可见,非公共空间中原土地使用方对其土地上空或地上拥有财产权,这是一项受民法保护的民事财产权利。
    私权到底有没有生存的空间?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此任意的践踏公民的私权?我国历来重“管理”轻“尊重”,政府机关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管理者,往往以“救世主”、“管理者”自居,很容易导致公权随意侵犯私权。 由此观之,我们的相关部门也应多学学法律,更应该好好的学学现在已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应加强对基本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公权机关也应增强私权意识,保护私权,使普通百姓感受到自己的生活和财产是不可侵犯的。这样也才可以创造一个更利于外来投资经商者的良好环境,不能“雁过拨毛”,什么地方都要收钱,这样做是很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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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3:27:31 | 只看该作者
对建设局城管收取个体工商门面招牌广告的费用是否合法,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城管部门在收取个人、集体、单位的户外广告费用问题上,存在违法和侵权的嫌疑,而利益相关人却被蒙在鼓里。
  在从事经营的广大个体工商户那里得知,他们在自己的店面设置户外广告牌时,城管部门的确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先要审核广告的内容,然后再收取几十元几百元不等的费用。”记者问如果广告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一致时是否也要缴费用,该个体户表示:没有什么区别,都要收费。
  就城管部门收取门牌广告牌费用是否合法的问题,个体户回答说:“不知道,合不合法不好说,但有点乱收费,而且收费太高,甚至高出制作广告牌的费用很多,城管还说有什么物价局的文件,分是真的,那么物价局也是乱定价,可是不交他们就要拆牌子,有点野蛮,不讲情理,不讲人权和物权法,可是我们做生意的总得图个安稳的经营环境吧(试问这种环境是真正的安稳吗?),所以往往是交钱的,可这钱交得心里不愿呀!”
  采访中,市区不少沿街门面店的业主向记者反映,城管部门在各个地段收费标准上很不一致,有的收几十,有的收几百,而有点“关系”的,根本就不用缴费。“他们在收费的标准上根本就没有统一,像小孩子玩家家,可以讨价还价,一点严肃性也没有。”一位个体户说。
  某银行分行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在门面上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的时候和城管部门发生了一些误会。“我们在银行的门面外面设置自己的名称标识,可城管的工作人员却对我们说,广告标识颜色不符合审批的标准。我们真的是‘无话可说’,我行的广告标识颜色是全国统一,他们竟然说不符合标准,玩笑真是开大了。后来经过耐心解释,城管才作罢。”
  就上面所提的城管收取户外广告牌费用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法学专家认为,不动产的所有者应该享有不动产所附带的权利,谁的物谁收益,私有产权属于目前刚刚实施的《物权法》范畴,城管部门不能简单、粗暴地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更何况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经营的门面上挂个招牌完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城管为什么要强制性的去收取他们的钱呢,他们的店牌做得漂漂亮亮、个有特色的,这又没对相关建筑带来危险性,也没对环境构成污染。
  一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告诉记者,城管部门把应该收费的和不应该收费的混为一谈,蒙蔽那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且还在相关的部门和行业之间打擦边球。“在对收取个人、集体、单位户外广告费的问题上,更是以一种行政权利来强加于人,这是违法、侵权行为。大多数的人对此还不是很了解,他们认为只要交一点钱,可以做生意就行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从法律上来思考过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他还认为,产权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只要不影响城市的美观、整洁,城管部门就无权干涉。律师事务所主任提醒广告业人士和个体工商户说,应该向有关部门要求就收取广告费用问题,建立听证机制,规范城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由此可见,非公共空间中原土地使用方对其土地上空或地上拥有财产权,这是一项受民法保护的民事财产权利。
    私权到底有没有生存的空间?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此任意的践踏公民的私权?我国历来重“管理”轻“尊重”,政府机关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管理者,往往以“救世主”、“管理者”自居,很容易导致公权随意侵犯私权。 由此观之,我们的相关部门也应多学学法律,更应该好好的学学现在已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应加强对基本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公权机关也应增强私权意识,保护私权,使普通百姓感受到自己的生活和财产是不可侵犯的。这样也才可以创造一个更利于外来投资经商者的良好环境,不能“雁过拨毛”,什么地方都要收钱,这样做是很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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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3:28:43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1999-11-25]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本省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在本省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撤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发布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当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撤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1日颁布的《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UID32001 帖子270 精华0 积分1795 车城币73  威望0  存款90  智慧0  阅读权限10 在线时间166 小时 注册时间2006-6-12 最后登录2008-9-11 查看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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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传说

深山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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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00:46:52 | 只看该作者
烦请大家在讨论此问题时,不要牵涉到建设局

县政府最近发了一个文件明确市容市貌划归城管局管理,其中含有户外广告管理

此收费是否合理,与建设局毫无关系建设局没有对户外广告这块收取过任何费用~!

至于城管局收费是否合理,也不尽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涉及到地方政策性问题,欢迎大家继续讨论中~!
痛过之后,我不会再流泪,爱过之后,我不会再后悔.让我们大醉一场吧,让一切都随风而去吧,醒来,明天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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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0:03:26 | 只看该作者
郧西已经把城管大队从建设局独立出来,新成立了城管局.
一个人必须学会选择.因为人的力量就在于决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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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0:03:30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事情由城管局独立完成。

[ 本帖最后由 凤舞者 于 2008-9-12 10:05 编辑 ]
一个人必须学会选择.因为人的力量就在于决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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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0:22:44 | 只看该作者
想要问你要钱,那就是为国家增收呀?,
本地政府的又一项惠民措施,理应大力支持呀!
戴尔,联想电脑,专业装机-13297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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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0:25:37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文明城市,先看看城管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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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1:16:30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看法很直观,也很片面~
楼住要想解决问题,还得像相关部分直接有效的去沟通~
这里似乎只能探讨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不了~
让爱升温,让家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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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3:18:16 | 只看该作者
引起大家关注,也是一种途径。舆论终于会形成压力,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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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3 09:36:15 | 只看该作者
我准备上访或申诉不知哪个部门管这事?
   大家帮忙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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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0:12:13 |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我们那时候还登记费(好像是买个号就交了二百那时候还以为是包做好)后来才知道别人只交了五十而且后来做好牌子还要交钱后来去找了说是退钱到现在一分没见到没次都是推脱我无语了跟强盗有什么区别这是我自己的经历没有瞎编也不是要针对任何人就事论事
健康为本.希望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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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21:02:07 | 只看该作者
我于9月16号下午到城管大队办公室里的人说韩队轮休,明天在来,17号上午又去,他要我交400元钱,我要他找收费依据和物价局文件,他推说文件锁着,他没有钥匙我说你不给我看文件我不给你钱,他说你不给我钱我下午就派人给你撤了我说你没有这权力,你下午要不去撤你是王八蛋,此话彻底激怒了韩队,他 愤怒地站起来要打我,我看到了狼窝了,赶紧跑,要不是一个戴眼睛的个体户一把抱住韩队,我要吃眼前亏了
         这期间城管没送达个任何法律文书9月18号上午来了78个城管没向我出示任何证件,自带梯子爬上去就撤我的门牌,我想阻拦可看到个个虎视旦旦,我没敢吱声,好汉架不住人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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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21:24:26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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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21:25:15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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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21:40:23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这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洁、环境优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包括市、建制镇、工矿区、下同)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已经设立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努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权利,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的义务,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设施的行为,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阴挠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市容环境卫生产学研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技术水泥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在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区、风景旅游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期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因地制宜,选以绿化为主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或栅栏、绿蓠、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

  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铸塑像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等的管理,使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临待建筑物或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美观的物品。

  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不准乱涂、乱画、乱刻,不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戏曲、电影海报等宣传品。在城镇设置标语牌、画廊、招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应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定期维修,保持整洁。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和供车辆、行人过往的主要通道,不准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在主干道和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设置商亭、摊棚、货架和流动货车,必须经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固定售货摊点不得出摊经营。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公场地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持殊需要的,须经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进入大中城市的车辆进入市区前,车身不清洁的,应由驾驶人员自行冲洗除尘或到冲洗耳恭听除尘。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五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在提定区域内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按照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和铺装场地。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珍贵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在城市主次干道、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习机场、港口、公共汽(电)车始未站、医院、各类市场等场所,建设对公众开放使用的水冲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建筑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设立醒目的引路标志,化粪池应设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经审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二类水冲式公共厕所可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在多层和高层建筑中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路两侧和居住区,均应按规划设置果皮箱、密封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配备专人定期清扫,冲洗,消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占用、损坏和拆除各种环境卫生设施,确属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负责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城市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区内的专用道路,停车场和桥梁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用汽(电)车的始末站、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门前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区内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人员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自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经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街道两侧装卸散体、流体物品的,事后应立即作业场地清扫干净。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闸口及其作业范围内的岸坡、滩地、由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放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垃圾、粪便。自行清运有困难,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运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放弃物的,应交付服务费。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凡从事城市有毒、害物质废弃物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人集中供热,改变燃料结构;商业,物资回收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来源。

  第三十二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使用专门容品自行收集,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统一鼾。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随地吐痰例溺;

  (二) 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三) 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四) 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废弃物;

  (五) 不准在非指定场地冲洗车辆;

  (六) 不准在道路上筛选、堆放煤、土等尽可能物;

  (七) 不准在出殡中沿街抛撒纸钱,纸花;

  (八) 不准在城区焚烧各种废弃物;

  (九) 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十) 不准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十一)不准将门前垃圾扫道路;

  (十二) 清掏的下水道污泥要及时运走,不准在道路两旁堆积。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准饲养鸡、鸭、兔、猪羊等禽家畜;因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须经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车身不清洁的,责令立即打扫或冲洗干净,并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运载物质沿途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赔偿,逾期未赔偿的,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采取改正措施,其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五) 违反第二十八条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六)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罚没收人的管理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人和执法人员或者阴挠其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衰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一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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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21:50: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沛公看世界 于 2008-9-18 21:02 发表
我于9月16号下午到城管大队办公室里的人说韩队轮休,明天在来,17号上午又去,他要我交400元钱,我要他找收费依据和物价局文件,他推说文件锁着,他没有钥匙我说你不给我看文件我不给你钱,他说你不给我钱我下午就派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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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7:23 |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上访了不知有人管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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