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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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23:45: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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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劳社函[201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14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结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 1995年12年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并已向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原始病历和过去检查检验、住院资料、医保报销发票的企业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人员。
  二、鉴定时间和地点
  本次鉴定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上午8点至下午5点,时间一天,鉴定医院为县中医院。          。
  三、鉴定费用
  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收鉴定费用,体检医疗费用由鉴定医院按规定收取。
  四、鉴定程序
  1、参检人员按人社部门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带本人身份证到人社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已登记编号的鉴定档案资料袋。
  2、参检人员凭鉴定表、已登记编号的档案资料袋统一到鉴定医院参加体检。
  3、参检人将携带的检查检验资料(档案资料袋)交主检医生,以作为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的参考。
  4、病人体检结束后,各种检查资料由鉴定医院收集进档,整理后交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参检人不得带走档案和任何检查资料。
  5、参检人员因病(伤)情况较重申请出诊鉴定的,申请人或其亲属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出诊申请,说明申请人目前病、伤状况及申请理由。
  五、资料要求
  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病人提交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和出院小结必须由医院盖章,必须是原始资料。
  肿瘤病、癫痫病、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难冶性情感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须按十劳鉴[2014]7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参检人员必须同时提交住院的住院原始发票(不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无医院盖章的复印件资料一律无效。弄虚作假的资料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病退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责。
  六、公开监督
  为保证本次检查公开透明,劳动鉴定工作全程按受社会监督及群众举报,举报电话为0719-6224766,0719-6234988,举报地点为县人社局社保股,人社局纪检监察室。凡被举报人员必须重新鉴定复查,通过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举报人员不参加复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参检资格。
  其它未尽事项请与人社局社保股联系,联系人:徐慧、师洋。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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