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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郧西县工商局致广大经营者的公开信 [打印本页]

作者: 确认密码    时间: 2008-8-28 21:09
标题: 郧西县工商局致广大经营者的公开信
广大个体工商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0891日起,全国工商部门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停收工商“两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轻装上阵谋发展;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为此,全县工商系统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91日以前的“两费”,做到应收尽收;对91日以后的“两费”,坚决停止征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两费”取消后,工商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工商干部将专心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工商部门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希望全县广大个体工商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抓住大好时机,依法经营,不断做大做强,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祝全县广大经营者身体健康,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郧西县工商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作者: 天河白财    时间: 2008-8-28 21:13
沙发先坐
作者: 天河白财    时间: 2008-8-28 21:13
[s:253]
作者: 过客    时间: 2008-8-28 21:38
不错不错~~~~
作者: 沙漠小沙    时间: 2008-8-28 21:41
强烈拥护中。。。。。!
作者: freezing103    时间: 2008-8-28 21:50
[s:171] [s:172] [s:171] [s:172]
作者: loveguaizi    时间: 2008-8-29 09:20
线线请客~!

确认是工商局的?通知没盖章子呢?
作者: 爱尚·小镁    时间: 2008-8-29 10:11
[s:255]
作者: 村民    时间: 2008-8-29 12:20
祝全县广大经营者身体健康,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作者: fly1318    时间: 2008-8-29 12:24
我交了今年全年的那不是要给我退了,谁把9月后的帮我退了那此前请大伙儿客了。 [s:255]
作者: 沙漠小沙    时间: 2008-8-29 13:57
我是交到明年三月份的
退不?
退了请大家吃大餐
作者: Eternity    时间: 2008-9-1 11:23
你们说话要算数,一定会退的:

问题一:预交的费用可否退?
  回复:退,但方案待定

  个体户们这几天问得最为集中的一个问题是,对已预交的“两费”会如何处理。武汉市洪山区经营一家餐馆的秦女士就是一例,她已把全年的费用2400元交到工商所,多交了4个月的费用。
  因为“两费”停收政策出台比较突然,现在在全国范围都出现了预收退费的问题。对此,国家工商总局8月29日明确,对超过9月1日规定时限已提前征收的“两费”,各地要认真负责地协调退费事宜。
  不过,由于目前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目前我省这部分已经入库的费用暂时还无法退还。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工商部门正和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尽早制定细则,并确定退款的方法和时间。
  问题二:历史欠费是否要补缴?
  回复:尚待明确

  汉口民意四路个体水果店刘先生问,9月1日停收“两费”,那么今年8月31日以前尚未交足的管理费是否需要补齐?
  有报道称,安徽省工商局已经明确,凡是属于9月1日以前应收未收的“两费”,9月1日以后不补收,否则,视为乱收费。
  记者了解到,由于各种原因,个体户拖欠管理费的情况在我省也并不鲜见。对9月份前未交纳“两费”的个体户,工商部门已下发催费通知书。不过,我省对个体户欠缴费用在停收两费后还会否继续追缴,一些工商人员也称尚不清楚,等待省级工商部门进一步明确。
  问题三:摊位费是否也要停征?
  回复:不属停征范围
  江岸区后湖一市场业户王先生来电称,以前交工商管理费,后来改为经营公司管理后,收费名目也改为摊位管理费,每月150元。他问,摊位管理费是否属于停征“两费”的范围。现在停征“两费”后,不知摊位费应不应该交。
  武汉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管办脱钩”后,的确有一部分工商管理费转为摊位费,但是两种费用的收费主体不一,本次停征两费不包括市场业主或者管理方收取的摊位费。
作者: loveguaizi    时间: 2008-9-1 11:43
哈哈,我等着线线请我吃大餐了人民还是金威?最次也是小南国吧?
别处不克克了斗是不给你面子了~! [s:253] [s:253] [s:253]
作者: shiyanwcy    时间: 2008-9-1 17:35
好呀,老板们可以多赚点钱了,物价能不降点呀
作者: 有点色的男人    时间: 2008-9-2 13:31
有些人打字不标准啊 外地人会看不懂的
作者: 确认密码    时间: 2008-9-2 17:35
原帖由 有点色的男人 于 2008-9-2 13:31 发表
有些人打字不标准啊 外地人会看不懂的


??
作者: 确认密码    时间: 2008-9-3 14:36
抓好各项清理。一是组织力量对两项收费的票据及时进行收缴、登记,逐级全部上缴,不留后患。二是对预收的“两费”,逐一进行登记汇总,摸清底数,做好预收退费前的准备工作,及时进行清退,尽量减少或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对8月底以前的“两费”进行清收,做到应收尽收。
作者: 懒懒的雁子    时间: 2008-9-3 18:05
开心   哈哈哈
作者: 确认密码    时间: 2008-9-7 11:01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副巡视员张成山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要求各地在9月1日至9月8日之间,对“两费”停收情况进行自查。


从9月8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将派出16个督察组,深入到各地的基层工商所、市场等暗访“两费”停收情况。


暗访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提前征收;提前征收是否退还;是否存在变相收费;是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投诉箱以及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等。
作者: 蕶芐壹喥    时间: 2008-9-7 11:33
``呵呵`
这语言可是越来越地道勒`
作者: 沛公看世界    时间: 2008-9-13 10:38
十堰早退了,是主动送上门的,
作者: 沛公看世界    时间: 2008-9-13 10:42
《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此条例自1987年8月5日实施,个体工商户整整被‘劫’了19年。
个体工商户像中国农民一样,数量庞大,个体弱小。农业税曾被人喻为“劫贫济富”之举,所以我这里用了个‘劫’字。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业税终于取消了。今天,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私有经济,且个体户缴纳的管理费占财政收入比重又非常小,政府为什么不取消个体管理费呢?个体工商户还要被‘劫’多久?
从法律上看,个体管理费收的很不公平。各种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为什么仅仅要个体户缴纳管理费而其它的经济成份不须缴纳呢?
从制度上看,管理费征收过程中滋生着腐败。个体管理费是工商部门的生存来源,创收等于创富,“三乱”自然滋生。看焦点访谈播出的湖南桃源工商事件,可窥其一斑。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取消是大势所趋,其阻力来自于上层工商部门,他们是坐拥金山不放松,据理力争。其它原因可能就是国家的经济政策了。
至今,个体管理费的取消仍杳无音讯,我不禁感慨:个体工商户,你们还要被‘劫’多久?
作者: 沛公看世界    时间: 2008-9-13 10:44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曾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没想到,北京市很快就有了回应。4月1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北京将停止征收针对非公经济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这项行动很及时,它让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得到了与国企、外企和私企一样的公平

待遇。这是十分正当的。因为国家行政性收费是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方式,理应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就在今年两会召开前,王胜军等网友建议我向全国人大反映,尽快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研究他们的意见,我也发现,这项收费确有不规范之处:

  一是设立收费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依据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而从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看,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这两条特定理由已没有存在基础:各级个私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也不应当由行政机关出面,以行政征收方式去筹措;个私协会的的入会原则是自愿。

  二是用途上不透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当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而实际上,个体工商户把钱交上去以后,无法过问钱究竟用在了什么地方。在这一点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难言之隐。1998年年底,工商行政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大多数省份的财政部门,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而是对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吃名义上的“财政饭”。

  三是征收过程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相悖。从1998年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将规划、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移交给政府相近职能部门或有关的行业协会。按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新“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但是,在个体工商户之外,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却不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用。

  四是有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3968万户。假设每年每个个体户平均交纳1000元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总额就达200亿元左右。这200亿元就像一根杠杆,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体工商户经常受到生产、流通领域各类大资本的挤压,日益处于弱势地位,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扶助,最起码,也应该得到与国企、外企和私企一样的公平待遇。
作者: 沛公看世界    时间: 2008-9-13 10:45
终于盼到这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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